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国家、省有关勤工助学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学工、党群工作、教务、科研等行政部门和各二级学院,指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及各有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的单位须指定专人分管或兼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学生可自愿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学生有权要求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协调解决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组织负责管理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对各单位(部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每学年评选3个“优秀勤工部”、10位“励志成才个人”、10位“优秀勤工学生干部”以及占勤工助学学生15%比例的“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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